2.收單機構應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的大額交易;處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報告不會通過賬戶或銀行卡發生的客戶大額交易。
3.為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1)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機構和保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國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1.金融機構應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現金存取款、現金提取、現金結算及外匯、現金匯款、現金匯款、現金票據等形式的現金收付單筆或累計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人民幣),當日外幣折合10000美元以上(含10000美元)。
(二)單筆或累計200萬元以上人民幣與等值2000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外幣及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當日發生2000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轉賬。
(3)境內資金劃轉單筆或累計交易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外幣,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00萬美元),其他銀行賬戶當日發生。
(4)跨境資金劃轉單筆或累計交易超過20萬元人民幣(含20萬元人民幣),向自然人客戶及其他銀行賬戶開立銀行賬戶當日外幣(含1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