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國鐵是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專用鐵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為該企業或者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鐵路專用線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並與國家鐵路或者其他鐵路線相連接的支線。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鐵路工作,對全國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壹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對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