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礦業協議客戶收到的大部分報價都是離岸價。不過多啰嗦壹點:第壹種情況,因為礦山的實力比單個工廠的口碑和實力強,所以礦山壹般協助租船,客戶確認運費。信用證付款壹般包括FOB+運費。第二種情況,如果鋼廠實力強,可以自己租船或者做壹個長期的COA租船協議,這樣信用證付款只有FOB。第三種情況比較特殊。在其他長期合作客戶為了在規定時間內開出信用證而臨時掉單的情況下,礦方別無選擇,只能以CFR價格向其他長期客戶報價,信用證的付款方式就變成了CFR。
其實巴西的長期協議也很像,我就不贅述了。最早的長期協議大多是以離岸價簽訂的。
關於妳提到的礦山礦石比例,我沒有具體數據。我只能大致告訴妳,2008年經濟危機前,澳大利亞和巴西的長協礦數量基本與出口量相當,幾乎沒有現貨銷售。也就是經濟危機的時候這種平衡被打破了,具體原因大家都很清楚。此外,由於礦山壹直在擴大生產,承包礦山的出口量在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