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2015年9月,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向深圳經偵局提供復函認定,津貴所139號會員天津國騰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歷城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貴所交易系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津貴所應於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補充賠償約9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72元由津貴所承擔。
擴展資料: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櫃臺交易“壹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壹起民事案件中最終裁定陜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以“現貨”為名進行非法期貨交易,判決其全額賠償投資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進壹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指出,針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範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
中證網-首例!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被判組織非法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