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頒布了《租與庸法》。這是壹種適用於均田制的貢法。該法包含三項內容:地租,即谷物稅。每個丁每年收兩石小米或三石大米。調整,面料稅,配合當地生產,養蠶鄉每年收絲,絲,應用20尺,棉32,非養蠶鄉納布20尺,麻5尺,麻3尺。代理徭役,每丁每年要服20天役。他不發球,每咬壹口付三尺納雍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國家有事的時候,附加服務可以免15天,租金和調劑可以免30天。額外服役加上現役不得超過50天。如遇災害,不收租金減產40%以上,不調整減產60%以上,不征稅減產70%以上。租租調整是當時的常態稅,也有壹些雜稅,如地方稅、戶口稅等,也有壹定的強制性質。例如,地方稅是壹個倉庫,在收獲的情況下接收少量的谷物。
從這個角度來看,均田法實際上是引導農民開墾荒地,發展生產的方法,對朝廷和百姓都是有利的。朝廷把荒地分配給百姓,讓他們耕種,然後收租金和庸才。很簡單。而且老百姓也或多或少有土地,有法律保護,也願意耕種,而且,租種比較輕貢,老百姓壹般都能負擔得起。正是因為在初唐時期,各地實行均田制和租佃制,所以農業生產恢復發展,逐漸繁榮,造成了初唐經濟的繁榮。
但是,從壹開始,均田制和租值調整制之間就存在著矛盾和脫節的問題,因此存在著潛在的腐敗危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租庸調以“民本”為基礎,即按人頭納稅,說明它維護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個人控制,這本身就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從長遠來看註定要被打破。從其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也存在矛盾。其中規定的人均負擔數,是基於世界上每個男性都得到了壹公頃的假期服務,不管納稅人是否真的有那麽多的承受能力,許多沒有或沒有得到農田的人也在交租金和平庸,使得租金和平庸日益成為人民的沈重負擔。第二,場均衡方法不是均勻實現的。朝廷始終代表地主貴族的利益,剝削普羅大眾,在均田法的制定上表現出明顯的階級差異。如前所述,皇親國戚、達官貴人、廟堂地主授予的土地比平民大得多,而且都是永久田,差別很大。在實踐中,他們經常利用手中的權力占用比合法數量更多的土地。對於普通大眾來說,土地批地不足是壹個普遍現象。據史料記載,當時授予農民的土地(包括壹些沒有權力的中產階級和上層階級家庭)普遍少於法定人數,庫班登少於永業田。這種不均衡的批地,為以後的土地兼並和兩極分化創造了條件。第三,均田法對賣地的限制相對寬松,大官僚地主可以大量購買土地,有利於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
唐初的均田制促進了耕地面積的增加和農業生產的發展,但隨之而來的是土地兼並,地主階級憑借權力和財力掠奪這些田地並據為己有。因此,許多地主占有了大量土地,形成了農業生產單位,稱為莊。這壹大片屬於壹個地主的農村叫莊田。據歷史記載,唐朝著名的郭子儀在黃鳳玲和河池關之間的京郊擁有壹個農場,河池關壹直延伸到方圓壹百多英裏。魯直《奏疏》說:“窮居無所,倚強而奢,以為是私。”地主侵占農田的必然結果是農民失去土地,破產。失去土地的農民只有兩條出路:壹是在地主莊園裏當佃農,租地主的地,忍受高出官租幾倍到幾十倍的剝削;壹種是逃到其他地方,避稅,因為朝廷仍然對無地農民收取人均租金。到天寶時,莊田已盛行全國。752年,唐玄宗不得不斥責土地兼並和富民傷民的現象,但最後還是說“要寬大為懷,做洪通”,承認兼並合法。這道聖旨相當於宣布放棄均田法。從此,農地制度取代了均田制,大土地私有制取代了國有土地制度,成為當時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均田制的腐敗導致了與均田制相對應的租均稅法的危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大量農民成為地主莊園的佃戶,莊園是地主的私有財產,不再承擔政府的稅收。二是大量農民逃到外地,擺脫了當地戶籍的束縛,不納稅不報國。對此,政府采取了讓逃犯與非逃犯分擔勞役的方法,讓非逃犯不堪其擾,激起了更為規範的逃亡。3.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有的不納稅,有的按人口納稅,與他們的承受能力不相稱。這樣,封建國家就越來越失去了稅收的主要負擔——農民,財源也越來越渴。尤其是安史之亂後,戶籍人數減少得更多,已經很難按稅額收稅了。改變“以人為本”的稅制已成為必然。
780年,唐德宗采納了楊炎的建議,正式將租讓政策改為兩部稅法。兩個稅法是按田征稅,即按資產征稅,仍保留按戶、按戶征稅方式。這兩個稅種分別是地方稅和戶口稅,夏稅和秋稅從不同的角度來看。
兩個稅法規定按照每個人的實際領域納稅,這與租並平均相比是壹種進步。安史之亂後,兩個稅法的實施,對於統壹稅制,適當減輕人民負擔,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兩個稅法的初步實施取得了壹定的成效。
但是,兩個稅法仍然是朝廷剝削人民的壹種方式。從它的規則和實現上,我們可以看到它包含了很多弊端。第壹,量入為出,也就是說朝廷會無限增稅。統治者貪得無厭,軍費龐大,揮霍無度。他們每年都以“量入為出”為借口加稅,絕不會為了減輕人員負擔而“量入為出”。第二,按照貧富排名,其實政府在上報的時候,往往不會對富人的土地做詳細的調查,也不會放過窮人和弱者的土地。貧富排名極不公平。偷稅漏稅的還是富人,被剝削的還是中下層農民。第三,不利於民以大歷十四年耕種田畝數為基數,不分主客,在當地建立戶籍,給貪官留下漏洞。因為朝廷規定以當年的田地和戶數為基數,不能增減土地和戶籍。於是,當地官員強迫人們分家,誘使外地客戶逃入境內增加戶籍,並將戶籍稅分攤給本地家庭。攤派也用來填減少的賬,結果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四、夏秋收稅時間太急,使農民“收始畢,持契借出,得無量,粟不起春。”五、兩稅都是以貨幣為基礎計算的,這是壹種利用價格優勢搶劫農民的方式。農民根據政府制定的價格轉換他們應該支付的小米和絲綢的數量,但政府降低價格,收取更多的實物。比如兩稅剛開始三帛壹萬,後來六八才達到壹萬。表面上看,稅額不變,農民實際上付出了兩倍的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