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政府行政機關日歷
(行政院函2004年第101號核定)0940065016 1994年9月27日)
(行政院函2004年第101號核定)0940065016 1994年9月27日)
《公務員雙休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款摘錄
文章
以下紀念日和民間節日除春節外均放假壹天:
第壹,周年紀念:
(1)開國紀念日(1月1日)。
和平日(2月28日)。
國慶節(10月10日)。
二、民俗節日:
(1)春節(農歷1月1日至1月3日)。
全國清明節(定在清明節)。
(3)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
(4)中秋節(農歷八月十五)。
(5)農歷除夕(臘月下旬)。
節假日紀念日、民間節日,除春節、除夕外,周六、周日不予補償。
勞動節和軍人節的補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交通、公安、消防、海巡、醫療、海關等機關(構)應當實行輪班休息制度,以便全年為人民服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構),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人民服務的原則下,自行靈活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的休假制度,可以基於國防安全考慮和戰備需要,由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
第六條
主管金融機關得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
文章
以下紀念日和民間節日除春節外均放假壹天:
第壹,周年紀念:
(1)開國紀念日(1月1日)。
和平日(2月28日)。
國慶節(10月10日)。
二、民俗節日:
(1)春節(農歷1月1日至1月3日)。
全國清明節(定在清明節)。
(3)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
(4)中秋節(農歷八月十五)。
(5)農歷除夕(臘月下旬)。
節假日紀念日、民間節日,除春節、除夕外,周六、周日不予補償。
勞動節和軍人節的補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交通、公安、消防、海巡、醫療、海關等機關(構)應當實行輪班休息制度,以便全年為人民服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構),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人民服務的原則下,自行靈活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的休假制度,可以基於國防安全考慮和戰備需要,由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
第六條
主管金融機關得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