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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收入的確認和定義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目前對扣除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已於2000年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扣除項目的原則和實務都做了明確規定,但對收入這壹所得稅重要概念的理論規範,目前仍是空白。《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僅將收入劃分為7種類型,第五十三條僅規定了所得稅收入需要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但沒有對所得稅收入作出明確的定義。那麽,應該如何認識和解決這壹問題呢?

壹、所得稅法“收入”的確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壹個條件是“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根據收入準則的解釋,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主要是指商品由於貶值、損壞、報廢造成的損失。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則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等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應當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風險和報酬”是指與商品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那些對商品影響較小的風險和報酬不影響收入的確認。但是這種與商品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本質上屬於企業經營風險,由企業獲得的利潤來彌補,自然不能由國家來承擔,否則會造成稅收的不公平,因為每個企業的風險大小是不壹樣的。因此這壹條不符合所得稅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第二個條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權”。收入準則把它解釋為實質上繼續控制的商品。從稅法角度來說,誰控制商品並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的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所以這壹條也不適用於所得稅法確認收入。

第三個條件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這個條件比較容易理解,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怎麽能作收入。這壹點所得稅法和會計制度是壹致的,但是和增值稅法是不壹致的。增值稅屬於流轉稅,只要發生商品的流轉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因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很明顯,增值稅是按照銷售額來征收而不是按照收入來征收。銷售額不等同於收入,銷售不壹定能構成收入,也就是不壹定能造成經濟利益的流入,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情況尤其是這樣。比如領用自產產品使用,就沒有發生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雖然增值稅把它作為銷售,但是所得稅卻不能作為收入處理。但是也有壹些特殊情況,比如將自產產品作為股利分給股東,如果按成本價分配,因沒有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所得稅收入,但是如果按高於成本價的價格分配給股東就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就要作為所得稅收入處理了。

第四個條件“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是從會計穩健性原則出發作出的規定。穩健性原則是符合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的,但是對國家來說是沒有意義的,而且為了防止避稅,國家可以通過強制力來估算價格。當然對收入和成本還是需要計量的,只不過稅法認為要合理計量收入和成本。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所得稅法的收入確認條件如下:

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

二、所得稅法“收入”的定義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這個定義經過修改後基本可以作為所得稅法對收入的定義。但是從防止避稅的角度出發,對代收第三方或客戶的款項應作出嚴格限定,不符合限定的應壹律作為收入處理。

另外由於所得稅不承認“利得”這個概念,而且從防止避稅的角度說,“利得”也應該繳納所得稅。因此,應將上面定義中的“日常活動”改為“經營活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所得稅法的收入應該定義為: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不包括投資活動)等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由於建造合同、租賃、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期貨和投資具有其特殊性,其收入定義與壹般收入定義是有區別的,需要另外制定有關的規範。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會計制度從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註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而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註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對某個企業來說某個收入可能還未實現,但從整個社會角度來說其價值已經實現了。也就是說,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所得稅法是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因為這屬於企業經營風險,由企業的稅後利潤來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所有利潤,因此也不應該承擔企業經營風險。所得稅法也通常不考慮繼續管理權問題,這也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國家不對企業內部管理產生的問題負責。至於收入和成本的可靠地計量問題,稅法也給予了足夠的重視,稅法利用國家的權力可以強制性估計收入和成本的金額,這樣可以保證公證性和降低征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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