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危險化學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要不要判刑,要看是否造成傷害,要看行政部門是否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
(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