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筆向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的,應當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1.基本賬戶是存款人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3.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4.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同時,它還規定:
1.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2.基本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賬戶。存款人日常業務活動的資金收付和工資、獎金、現金的提取,通過該賬戶辦理。
3.壹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貸款、還貸及其他結算資金的存放。該賬戶可用於現金存款,但不可用於提取現金。
參考資料:
基本存款賬戶-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