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醫療事故去哪個科室?
1,醫療事故發生後,科室負責人和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於事故的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自願填寫《醫療事故處理委托書》,由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相關病歷資料和相關物品,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反映情況,向家屬進行告知和說明,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復雜的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告知和解釋。
4、發生醫療事故需要市衛生局協調處理後,醫院相關職能部門應填寫《醫療事故協調處理委托書》,經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托市衛生局處理,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為他人實施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