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限制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