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私募基金持有單只股票的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的25%。純有限合夥的規則都是自己制定的,主LP沒有意見。
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中,將“雙20%”的比例改為“雙25%”。
2.第十五條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壹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5%;同壹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所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對同壹資產的投資不得超過25%。
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除外。單壹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壹資產。
同壹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不得超過30%。完全按照相關指數的構成比例投資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公開募集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組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流通受限資產不高於20%;7日內到期的資產不低於10%;
4.過渡期內可以添加非標,但需要在過渡期後達標;
5.第四十四條過渡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6月5438+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