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投資者的信息
投資者應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第二,投資者的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產品、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行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
(3)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福利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萬元;
3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是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註冊會計師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
專業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都是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壹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
從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型;
符合上述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要求的,可以書面告知運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運營機構應當為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從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型;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轉型:
(壹)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最近1期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投資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超過1年的除專業投資者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具有65,438+0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65,438+0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運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將獨立承擔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後果,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補充資料、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不同類型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異,提示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並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和理由。
根據7月1日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價數據庫並及時更新,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和現有評價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價效率。
同時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進行了詳細的分類管理。
第三,填寫風險評估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
■時隔3年多,再次向投資者介紹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評估投資者的風險。
■同壹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應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介紹私募基金前,應當設置網上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當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第四,投資者的適當性匹配
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束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發出風險評估等級通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所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分類,對適當性匹配提出明確意見,向適當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基金推廣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基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虧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不及物動詞簽署風險披露聲明
適當匹配壹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訂風險揭示書。
■特別註意:投資者自願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專項書面風險提示;仍堅持買入的投資者可以出售相關產品,或者向其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的確認
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完成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或者收益證明,證明其為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
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以下投資者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和其他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合格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出後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為投資者提供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訂、投資人支付認購資金後計算;
■對私募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合同投資冷靜期的規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投資冷靜期屆滿後,募集機構應當通過錄音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適當方式,指示其從事基金銷售推廣業務以外的人員對投資進行回訪。
■回訪期間不得有誘導性陳述。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作出的回訪確認無效。
■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投資者有權終止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返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資金。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不得從募集資金賬戶轉入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對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進行投資和運作。
X.未竟之事
數據存檔
配套方案、警示信息、音像資料和自檢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雙重記錄標記
1,現場模式,實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錄音或錄像;
2.向普通投資者現場銷售高風險產品或服務需要錄音或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服務分類、適當性匹配意見,並進行錄音或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的風險提示環節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註:對於非現場模式,應完善信息管理平臺的標記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