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在沒有做空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受到限制,且市場中金融產品單壹,缺乏可以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投資品種單壹導致了基金整體的風險增大,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於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由於我國的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還極其有限,股票市場只能做多。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於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通過私募基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另外在國內,由於資產管理的投資範圍被限定在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基金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場上又尚缺乏指數期貨、股票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因此很難抵抗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還沒有完全確立
我國目前迄今為止我國任何壹部法律都沒有正式承認私募基金的形式的法律此條文。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的綜合調整。另外,由於我國目前法律上存在壹定的不完善,同壹種證券委托投資類業務,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章中按《信托法》予以約束,在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約束,使得法人機構無所適從,不知通過什麽樣的機構以何種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設立以後,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麽。還有,我國原有的法律體系不太適合私募基金的運作,相當多重要的、與私募基金運作息息相關的法律尚未制定,壹些私募基金運作所要求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沒有體現。在海外,私募基金普遍采用有限合夥制,這種組織形式在我國《公司法》中,還沒有將有限合夥制列為法律規範的內容。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設立、運作等環節都沒有獲得法律的正式承認,我國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是沒有地位的。這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我國私募基金既不能以基金形式成立,而其他法律承認形式又不太適合其自身的發展,他們只能在法律的夾縫中求得生存和發展,這使得我國私募基金的形式千奇百怪,而蘊藏的風險卻不小。
私募基金遊離於監管之外,處於灰色地帶
目前管理層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尚處於朦朧狀態,其原因有的是對私募基金的生存狀態還不了解,有的怕見過私募基金可能引發其他的金融風險,也有觀點表明要先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之後才能界定監管責任,畢竟目前就私募基金到底是歸中央銀行監管還是證監會或其他監管部門,仍然沒有清晰的思路,而且監不監管也沒有具體的政策出臺。且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問題沒有解決,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則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由於監管制度尚不明確,基金的披露制度也無從談起。
我國私募基金內控機制不健全,控制乏力
目前在我國,私募基金沒有龐大的隊伍和研究力擔保,這時個人作用非常突出,雖然這壹點可以形成個性化的投資決策,但同時,由於個人作用較明顯,很容易滋生內部腐敗以及私募基金經理人的道德風險。而且目前,私募基金內部還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和風險度量的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對風險的控制沒有壹個量化的標準,所以私募基金經理人的主觀臆斷很容易放大基金的風險,再者,缺乏必要的監察手段,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技術還不發達,利用高科技技術對基金投資流程進行跟蹤監察的手段還不到位。
我國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機制
為了吸引客戶,我國大多數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本金安全,保證年終收益率等,這些承諾,構成了我國私募基金特有的分配機制,即“保底分成”這種畸形的利益分配機制。
眾所周知,公募基金在2007年度都取得了驕人成績,私募基金整體跑輸了公募基金。但是為什麽還會有這麽龐大的資金喜歡選擇私募基金?理由可能有這麽幾種:第壹,這些資金不能光明正大地進入股市;第二,這些資金希望尋求更高的收益率;第三,這些資金的可支配人(非所有人)希望得到額外的好處;第四,這些資金的操縱人可能利用這些資金進行違法違規活動。正因為這些形形色色的目的和動機,導致了私募基金畸形的分配機制。在我國,私募基金最多的利益分配方式投資者的“保底收益”,除了“保底收益”,還有比如管理人的高額分紅,或者還有小部分人的巨額收益,這些畸形的分配機制導致了巨額資金對私募基金趨之若騖的壯觀。甚至私募基金即使取得了很差的投資收益,也能大行其道。當然,這些約束也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畸形投資理念,為了兌現自身的承諾,私募基金機構不得不通過證券市場的短期炒作來獲得超額收益,大的機構通過吸引中小機構接盤,讓其為自己買單,而中小機構則把眼光轉向比自己實力更弱的個人大戶和中小散戶,從而造成了壹種“大魚吃小魚”的局面。私募基金的這種運作方式在證券市場繁榮時,可以實現預期的收益率,不會對自身造成多大的沖擊;可是壹旦證券市場受到經濟和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出現低迷時,眾多中小散戶就會撤離證券市場,當沒有人在為私募機構買單時,就會形成風險倒逼機制,中小機構無法兌現向投資者承諾的收益率,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最終不得不中止自身的運轉。大機構在失去中小機構後,也同樣面臨著相似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