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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專題輔導:因果關系的表現形式

來源:中法網學校 作者: 時間:2009-11-13 10:25:46 點擊: 84

對司法考試而言,因果關系其實主要是“經驗”測試,因果關系理論對應付考試沒有實際價值。在把握因果關系的判斷方面,主要是掌握其表現形式:壹般情況下表現為直接必然導致結果發生,如開槍把人打死,竊取財物,等等。這是常識,3歲小孩也能判斷,與法律無關。因此,因果關系的理論與實務,主要解決特殊的表現形式。

1.因果關系的特殊表現形式。

(1)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導致結果發生。如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異體質的情況(如脾腫大、心臟病、高血壓、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癥)相遇,發生死亡結果。

(2)行為與被害人行為相遇,導致結果發生。如私設電網遇到被害人鉆電網觸電身亡。

(3)兩行為相接導致結果。如甲強令工人乙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甲強令司機乙違章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殺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數行為***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如甲某投放壹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乙某也投放壹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在甲、乙投放的毒藥總量***同作用下導致死亡結果;數人***同毆打壹人致死等。因為采取因果關系客觀說,只承認具有追究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地位,相應擴大了認定因果關系的範圍,所以,上述情況雖然有些奇怪,通常認為有因果關系。

2.認定因果關系須註意的問題。

(1)因果關系中斷的情況。假如甲毆打致被害人受傷、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結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醫院的途中遭遇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醫院治療時因醫療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被介入因素中斷,不具有因果關系。但介入的司機交通肇事和醫生的醫療過失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例:03年試卷二第41題,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這是正確的,因為是赫某殺死了趙某。假如丙與赫某配合,壹人驅趕,壹人下手,則二人的行為均與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例:03年試卷二第41題,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某自己醒來後,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正確結論,因為蘇某跌下山崖摔死因傷勢過重所致,非其所能控制(非意誌行為),不足以中斷因果關系。假如是蘇某有意跳崖自殺,則中斷因果關系,乙僅構成未遂。

(2)因果關系的不可假設性。

例:假如某人已經身患絕癥即將死亡,但行為人在其死亡之前將其殺害的,仍然有因果關系。

例:假如行為人在某人登機之前將其殺害,但該人欲乘坐的飛機其後發生了墜毀事故,乘客無壹人生還。該墜毀事故不影響因果關系的成立。

(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為與結果的聯系。因此,僅僅想利用某種風險導致危害結果的,不具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系。

例:甲希望乙死亡,鼓勵乙從事冒險活動,如乘飛機旅遊、登山、參加體育運動,乙在某次活動中不幸死亡。再如,某甲希望某乙破產,鼓勵某乙進行風險投資如進行期貨交易、炒股等,某乙真的傾家蕩產。

例:06年試卷二第13題“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時被車撞死,便勸乙清晨在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馬路上跑步時被車撞死;B.甲意欲使乙遭雷擊死亡,便勸乙雨天到樹林散步,因為下雨時在樹林中行走容易遭雷擊。乙果真雨天在樹林中散步時遭雷擊身亡。”這兩種情形均屬於勸人從事風險性活動,不屬於殺人行為,故該行為與死亡結果雖有條件關系,也不認為有因果關系,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但須註意,若將B項的情形推向極端,比如該樹林在雷雨天經常雷擊致人死亡,當地人皆知,無人敢在雷雨天前往,行為人懷殺人意圖強迫他人或勸誘年幼無知的人前往,發生了雷劈死人的結果,那就不能斷言無罪了。

(4)有因果關系未必都成立結果加重犯。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如強*、侮辱、誹謗他人致人自殺的,通常認為有因果關系,但不認為是強*、侮辱、誹謗的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必須是法定的。請參看結果加重犯部分。

(5)不作為行為也存在因果關系。

例題:

1. (2006/二/2)關於因果關系,下列哪壹選項是錯誤的?

A.甲故意傷害乙並致其重傷,乙被送到醫院救治。當晚,醫院發生火災,乙被燒死。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B.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造成乙重傷休克。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隱匿罪跡,將乙扔入湖中,導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殺人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C.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壹把,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應視甲主觀上有無罪過而定

D.甲與乙都對丙有仇,甲見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後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答案:D。因果關系的認定。A屬於常見因果關系中斷的情形,甲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系。B是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將甲對乙“暴力攻擊”和“拋屍”行為視為壹個整體,認為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對因果關系有無不發生影響。C與被害人的特異體質(如年老、患病等)巧合,偶然造成死亡結果的,壹般認為有因果關系。但是因果關系是客觀的,有因果關系不等於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有無或輕重尚需考慮主觀方面的情況。D錯誤很明顯。甲有意利用乙投毒形成的特殊狀況,添加毒物使達到致死量,並造成丙中毒死亡結果,當然具有因果聯系。且因為是有意利用乙投毒形成的條件,主觀具有故意,應負刑事責任。

2. (2004/二/84)甲、乙二人系某廠鍋爐工。壹天,甲的朋友多次打電話催其赴約,但離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壹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於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時都是我去後甲才離開,今天遲去15分鐘左右,甲不會有什麽意見的。於是,乙過了正常交接班時間15分鐘左右才趕到崗位。結果,由於無人看管,致使鍋爐發生爆炸,損失慘重。甲、乙的行為:

A.屬***同犯罪

B.屬***同過失犯罪

C.各自構成故意犯罪

D.應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答案:BD。從因果關系角度講,屬於不作為造成結果,且屬於多因壹果。從主觀講,是過失。

3. (2007/二/1)關於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壹選項是正確的?

A.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後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後離開。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基於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後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乙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桿,火車通過時將黃某軋死。丙的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D.丁為殺害李某而打其頭部,使其受致命傷,2小時之後必死無疑。在李某哀求下,丁開車送其去醫院。20分鐘後,高某駕駛卡車超速行駛,撞向丁的汽車致李某當場死亡。丁的行為和李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答案:B。 B、D均涉及因果關系中斷,醫療“重大失誤”可中斷因果關系,故B當選。註意,醫療條件差、醫生水平低、輕微的失誤不能中斷因果關系。C中丙沒有作為義務,故不存在不作為的因果關系。註意:項某的不作為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A,存在模糊之處。

4.(2007/二/5)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壹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後,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後查明,甲的子彈並未擊中父親,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後過度驚嚇死亡。關於甲的行為,下列哪壹選項是正確的?

A.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C.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D.甲對林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自己的父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擇壹重罪處罰

——答案:A。 如果其父是直接中彈死亡的,只須根據“法定符合說”就可簡單得出A是正解的結論。可是題中節外生枝插入這樣壹個情節:“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後過度驚嚇死亡”。這又生出壹個因果關系判斷問題,答案是A,表明認為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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