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壹)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及其他物品。
(二)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四)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