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
(3)售後回購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並將回購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稅法和會計處理是壹致的,不需要確認收入就可以納稅。此時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