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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和貸款的區別

兩者的實質不同:1.授信的實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2.貸款的實質: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壹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壹種信用活動形式。

壹、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壹年以內(含壹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壹年以上的授信。

二、商業銀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商業銀行的授信,應有書面形式的授信書。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簽字和蓋章。商業銀行的授信書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授信書,應報外匯管理局同級管轄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同時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各級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須向其出示授信書,雙方應按授信書規定的授信範圍簽訂合同。

三、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擾。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壹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1.項目批準文件;2.環保批準文件;3.土地批準文件;4.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準文件。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註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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