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
2.以收受幹股的形式收受賄賂;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
4.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
6.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
7.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
8.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
9.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
10.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