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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紅包算不算賄賂?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紅包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可能構成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壹、受賄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征

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客戶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前提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創造高額利益,基本超過了自己想買的房子、車子等物品的價值。

2.以收受幹股形式受賄的行為特征。

幹股是指無出資取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受托人謀取利益,收受受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罪論處。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的,或者有相關證據證明股份已經實際轉讓的,按照轉讓時的股份價值計算受賄數額。未實際轉讓股份,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以實際獲利數額認定受賄數額。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的名義收受賄賂。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請托人投資、“合作”設立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是請托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

4.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為受托人謀取利益,不實際出資而獲得“收益”,或者獲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所應獲得的收益的,以受賄罪論處。

5.賭博形式的受賄罪的認定(只有輸贏)

6、具體關系“掛名”領工資。

國家工作人員指使請托人給予特定關系人有關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關系人在沒有實際工作的情況下獲得所謂的工資,應當以受賄罪論處。

二、新型受賄有什麽特點?

1,隱瞞受賄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壹些市場“潛規則”逐漸演變為新型犯罪手段,賄賂犯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花樣也在不斷翻新,往往以相對隱蔽、難以識別、非傳統的賄賂形式出現。比如以低於正常價格買賣房屋、汽車等大件貴重物品或者以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出售,由於行為人支付了壹定的費用,並非完全免費,手段隱蔽。

2.權力和金錢的間接交易

許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後,往往指使請托人向其配偶、子女甚至情人輸送“財物”等賄賂。在“特殊利害關系人”問題上,司法解釋明確了特殊利害關系人的範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利益相同的人。

3.市場化特征明顯。

以合法的市場經濟交易形式掩蓋非法賄賂,如房車交易、投資理財、股票管理、工資發放等,都是常見的市場交易,但也容易被用於權錢交易。如果行為人以合作的名義開辦公司,既不實際出資,也不參與管理和經營,即獲得所謂的“利潤”。還有的不出資獲得股份,通過幹股“獲利”收受賄賂。

3.受賄中的“財物”有哪些?

1,貨幣。受賄罪中的收受的金錢是指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紙幣、硬幣。金錢是賄賂犯罪中最常見的財產。現實生活中,受托人往往直接拿著現金去找國家工作人員,讓他們給自己辦事。國家工作人員收受錢款的,可能構成受賄罪。當然,實踐中還是有受托人讓國家工作人員用假幣辦事的情況。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受賄罪?受賄人在不知道是假幣的情況下收受假幣的,應當以受賄未遂論處。因為假幣也屬於“物”的範疇,雖然沒有使用價值,但行賄人基於誤解而接受,構成受賄罪未遂。

2.文章。這裏的“物”與民法中“物”的概念基本相同,具有有形的、可交換的、有用的屬性,如房屋、汽車、手表、古董等。比如,請托人讓國家工作人員拿他價值不菲的古董,讓他幫他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就接受了古董。此時,這裏的“古董”屬於受賄財物中的“物品”。

3.財產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轉化為金錢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減免等;還包括其他需要用貨幣支付的利益,如會員服務和旅遊。比如官員在色情場所嫖娼,委托人支付費用,或者委托人支付費用雇傭妓女為官員提供性服務,就存在財產性利益,屬於賄賂。但如果請托人直接向官員本人提供性服務,沒有財產利益,則不屬於受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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