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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仲裁法的有哪些

法律主觀: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這裏明確了三條原則:壹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合同糾紛是捐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壹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放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二是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壹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法律客觀: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庭進行的審理,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壹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實踐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所謂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中至少有2名仲裁員的意見壹致,如果3名仲裁員各執己見,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即無法以此種方式作出仲裁裁決。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壹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仲裁法第53條規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壹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壹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壹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壹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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