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規範農業保險市場。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監管,對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保險機構,依法予以處理,實行失信聯合懲戒。進壹步規範農業保險市場秩序,降低農業保險運行成本,加大對保險機構資本不實、大災風險安排不足、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處罰力度,對未達到基本經營要求、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保險機構,堅決依法清退出農業保險市場。
(3)鼓勵探索開展“農業保險+”。建立健全保險機構與災害預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擴大“保險+期貨”試點,探索“訂單農業+保險+期貨(權)”試點。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通過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緩解農戶“貸款難、貸款貴”問題。
(4)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多方參與、風險***擔、多層分散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增強保險機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能力。增加農業再保險供給,擴大農業再保險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險體系和分保機制。合理界定保險機構與再保險機構的市場定位,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