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下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相關行為進行檢查、考核、評價和糾正等活動。
執法監督應當堅持監督與促進執法、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在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管暫行規定
第六條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3)公平競爭審查;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第七條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審理;
(四)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
(五)行政復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
(八)執法案卷檢查;
(九)法治評價;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