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聯合發文,決定在內蒙古、遼寧、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和雲南的17家市場開展第五批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此次擴圍後,全國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總數將達到31家,覆蓋東、中、西部15個省(區)。試點將推動傳統商品市場轉型升級,帶動更多中小微企業參與對外貿易,有助於推動形成國內國際雙循環發展新格局。新設試點中首次包含了內蒙古、廣西和雲南各壹家邊貿商品市場,將為邊境地區外貿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