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保質期,又稱最佳食用期,國外稱為保質期。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可以明確我國對食品保質期的定義: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並保持了標簽中不需要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獨特品質。
這個保質期的設定,通常是廠家根據具體食品的特性來定的。不同的廠家有不同的加工工藝和包裝方式,所以全行業同類產品沒有嚴格的統壹標準。
但廠家不會亂標,因為雖然可以讓食品賣的時間更長,但會導致保質期內食品的風味和口感下降,消費者就不想再買他們的產品了,會增加產品出現問題的概率,在賠償和聲譽上遭受損失,得不償失。
未免除保質期的食品
不是所有的食物都有保質期。《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也提到了“沒有明確保質期”的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3條“標簽內容的豁免”也規定:“4.3.1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豁免標註保質期:酒精含量大於10%的飲料、酒;醋;食用鹽;固體糖;味精。”
因為保質期是由生產廠家根據所生產食品的特性和加速實驗或測試的結果來確定的,所以在生產的時候就可以明確某種食品是否有保質期以及保質期的長短。因此,在食品的流通環節中,凡是不免除標註保質期的食品,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在食品標簽上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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