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壹般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