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下列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擴展數據
規定的目的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引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運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督促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保證金;
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
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並支付遲延履行的費用;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出入境限制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失信的人。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