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的。,並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或者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傳銷活動供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