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賬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這是最常見的情形。當價格發生不利變動,當日結算後出現保證金賬戶不足以維持現有頭寸的情況,而會員(客戶)又未能按照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通知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其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強行平調會員(客戶)部分或者全部頭寸,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
強行平倉制度的實施,有利於避免賬戶損失擴大。通過控制個別賬戶的風險有力的防止風險擴散是壹種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因會員(客戶)違反持倉限額制度而實行強行平倉,即超過了規定的持倉限額,且未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規定的期限自行減倉,其超出持倉限額的部分頭寸將會被強制平倉。強行平倉成為持倉限額制度的有力補充。
我國期貨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
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它應予強行平倉的。
在我國,期貨公司有專門的風險控制人員實時監督客戶的持倉風險,當客戶除保證金外的可用資金為負數時,期貨公司會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如果客戶沒有自己處理,而價格又朝不利於持倉的方向繼續變化,各個期貨公司會根據具體的強行平倉標準,,對客戶進行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