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危害貨幣管理秩序罪;
(二)危害金融機構管理秩序的犯罪;
(三)危害信貸管理秩序的犯罪;
(4)危害證券管理秩序罪;
(五)危害期貨管理罪;
(六)危害金融票證管理秩序的犯罪;
(七)危害外匯管理秩序等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4條
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175條
高息放貸罪以放貸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金融犯罪有什麽特點?
多樣化
金融犯罪不僅發生在商業銀行,也發生在人民銀行系統和其他行使監管協調職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犯罪遍布整個金融業。
隱瞞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大多數金融犯罪都是詐騙,看似風平浪靜,實則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結果往往在壹段時間後顯現。
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匿。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他們在合法身份的掩護下,違反金融法規或利用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疏忽進行犯罪,不易被懷疑和發現。
(3)智力
金融犯罪是壹種智力明顯的犯罪,犯罪手段復雜。犯罪分子不僅利用金融知識,還利用高科技、高科技手段實施犯罪,有的利用國內跨行、國際信用結算業務實施犯罪,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加智能化。
三、金融犯罪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壹百六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總的來說,金融犯罪的種類很多,我國法律體系中關於金融犯罪的罪名也很多。簡單了解壹下金融犯罪的類型。關鍵是,人們在不熟悉的金融領域購買金融產品時,壹定要仔細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