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Rule)出現在金融市場時間並不長。幾十年來,雖然其立足於金融市場的目的和作用沒有改變,但作為其外在的特征壹直處於演變歷程中。關於做市商制度的定義,壹般都是針對證券市場,且是描述性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描述壹:做市商制度是由做市商對其登記做市的證券報出買賣雙邊價格並承諾按報價維持雙向交易,即投入者可隨時按做市商報出的賣出價和買入價向其買賣證券,而大宗交易則可在做市商報價的基礎上由買賣雙方協議成交。
描述二: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壹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地向公眾投入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入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證券與投入者實行證券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入者的投入需求。做市商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所提給服務的成本費用,並實現壹定的利潤。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初衷壹般都是為了提高證券交易的效率性、穩定性和流動性。
描述三:做市商制度,是指在壹定監管體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債券的存貨,並以此承諾維持這些股票和債券的雙向買賣交易。這些維持雙向買賣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描述四:做市商制度就是由做市商以自己的資本承擔危機實行交易,為證券交易提給流動性的制度。做市商在壹個公開喊價拍賣的市場裏競爭,同公眾的訂單持對立的交易地位。
從上述幾種描述中可以看出,做市商制度乃金融市場制度創新的產物,作為壹種制度本身仍不夠系統和規範,就當前做市商研究資料中,采用第二種描述的相對較多。結合期貨市場的特點,由此可以給出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的定義:
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是指在期貨市場上,為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入者的投入需求,由具備壹定實力和信譽的期貨經營機構作為指定交易商,不斷地向市場報出所負責期貨(期權)合約的買賣價格,並在該價位上接受投入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帳戶與投入者實行期貨交易。
該定義與描述二的緊要區別在於,期貨市場是壹個買空賣空的市場,不存在現貨市場上對做市商須以自有證券(存貨)實行交易的要求。
作為壹種證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於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其全稱為“全美證券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櫃臺交易市場是由三類證券企業組成的:批發商、零售商和同時經營批發、零售業務的綜合類證券企業。零售商從壹般投入者手中買入賣出證券,然後再從批發商手中賣出買入相同的證券,實際上發揮著投入代理人的作用。批發商則對其主營的證券持續報價,滿足零售商隨時交易該證券的需要。就其執行的功能而言,批發商已經具備做市商的雛形。
為了規範櫃臺交易市場,美國證監會在1963年建議納斯達克市場采用迅速進展的計算機和遠程通訊技術,以提高櫃臺交易市場報價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該市場在1966年成立了專門的自動化委員會,研究在櫃臺交易市場引進自動化報價的可行性。1971年2月納斯達克市場系統主機正式啟用,標誌著“全美證券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正式成立。全美有500多家證券經紀自營商登記為納斯達克市場做市商,2500只櫃臺交易市場中最活躍的股票進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自動報價系統。500多家做市商的終端實現與納斯達克市場系統主機聯結,通過NASDAQ系統發布自己的報價信息。納斯達克市場的建立表明規範的、具備現代意義的做市商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伴隨著納斯達克市場的進展,做市商制度也日益完善。在納斯達克市場做市商中,包含許多世界上大型投入銀行,如美林(MerrichLinch)、高盛(GoldmanSachs)、所羅門兄弟(SalomenBrother)、摩根士丹利(MoganStanley)等等。
實行做市商制度的納斯達克市場,獲得了極大成功。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無形交易市場,並為全球創業板市場所效仿。同時,做市商制度也被移植到期貨市場。目前引進做市商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品種有:香港交易所的指數期貨和利率期貨、新加坡交易所的新元利率期貨、東京國際金融期貨與期權交易所的美元對日元匯率期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活牛期貨和天氣期貨、紐約商業交易所的天然氣期貨和鋁期貨以及倫敦金屬交易所、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德國期貨交易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