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產品形式。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掉期四大類。
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以某個價格買賣壹定數量和質量的資產的交易形式。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準化合約,規定了合約的到期日以及買賣資產的種類、數量和質量。遠期合同是買賣雙方根據各自的特殊需要簽訂的合同。所以期貨交易流動性高,遠期交易流動性低。
互換合同是雙方在未來某壹時期交換某種資產而簽訂的壹種合同。更準確地說,互換合同是指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壹時期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的合同。利率互換合約和貨幣互換合約較為常見。如果互換合同中規定的互換幣種是同壹幣種,則為利率互換;如果是外幣,就是貨幣互換。
期權交易是買賣權利的交易。期權合約規定了在某壹時間以某壹價格買賣某種種類、數量和質量的初級資產的權利。期權合約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標準化合約和在櫃臺交易的非標準化合約。
(2)按初級資產大致可分為四類,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如果再細分,股票類別包括具體股票和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利率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別包括不同貨幣之間的比率:商品類別包括各種大宗實物商品。
商品期貨作為壹種衍生產品,在我國已有10年的歷史,種類繁多,主要有農副產品、能源產品、金屬產品等。近年來,我國商品期貨蓬勃發展。2006年大連商品交易所排名第九,上海期貨交易所排名16,鄭州商品交易所排名18。與商品期貨的發展相比,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仍然嚴重不足,基礎相對薄弱。“雖然從2000年開始進行銀行間金融衍生品交易,但累計金額已經超過1.5萬億美元。但以人民幣衍生交易為例,現有人民幣外匯掉期總額僅為240億元,利率掉期本金余額僅為117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