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賬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系:(1)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控股股東;(2)行為人作為他人的開戶授權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3)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或者行為人與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壹致的;(4)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配偶關系;(5)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系,且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6)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融資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7)行為人對兩個或者多個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各期貨交易所執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實行報備制度。
要求投資者申報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原因是為了加強對期貨市場的壹線監管,遏制過度投機,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的平穩健康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