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風險官應當拒絕侵害客戶和期貨公司合法權益的指令或者指示;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12條規定首席風險官應制作並保存工作底稿和記錄,以真實、全面地反映其履職情況。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應至少保存20年。首席風險官有以下權力(1)出席或列席與其履職相關的會議(2)查閱期貨公司相關文件、檔案、資料(3)與期貨公司及為期貨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相關人員談話(4)了解期貨公司業務執行情況(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