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賣方來說,就是賣出期貨期權的報酬,也就是期貨期權的成交價格。對於期貨期權的買方來說,期權費是買方期權可能遭受損失的最高限度。對於賣方來說,賣出期貨期權可以立即獲得壹筆版稅收入,而不必立即交割期貨合約。當然,這也使賣方面臨壹定的市場風險,即無論期貨市場上的價格如何變化,賣方都必須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和期貨交易壹樣,在期權交易中,期權溢價,即期權交易價格,是期權合約中唯壹可以在交易所議價的要素。其他合同要素已經標準化。溢價的最終確定也必須由期權買賣雙方的經紀人在交易大廳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期權溢價,即買賣期權合約的價格,是唯壹的變量,其他元素都是標準化的。期權費是期權的買方為了獲得期權合約賦予的權利,必須向賣方支付的費用,取決於最終價格、到期時間和整個期權合約。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權利金就是賣出期權的報酬,也就是期權的交易價格。如果期權買方能夠獲利,他可以選擇在期權到期日或有效期內以執行價格行使權利,如果遭受損失,他將選擇放棄權利,他付出的最大代價就是權利金。因此,對於期權買方來說,風險是有限的、可預見的,因此期權買方在交易期權時不需要繳納保證金。期權的賣方面臨著和期貨交易壹樣的風險,期貨價格的走勢是不可預測的,因此期權的賣方必須支付壹定的保證金,以表明其有能力應對潛在的履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