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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期貨居間人?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期貨居間人的居間經紀行為,維護期貨交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控制市場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公司確定居間人身份的依據,是公司期貨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業務時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居間業務的居間人。

第二章居間人身份及行為的確定

第三條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期貨居間人,又稱

客戶經理,是指獨立於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獨立承擔基於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

第四條居間人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第三章居間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居間人的權利:

1、根據居間合同的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機會或中介服務。

2、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有按合同約定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利。

第七條居間人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參照執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3、遵守期貨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4、遵守居間服務準則:

忠實準則: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積極促進投資者與期貨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不得阻饒妨礙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的簽約活動,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告之義務:如實向投資者告知有關簽訂合同事項,特別要向投資者闡述從事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如提供《風險揭示說明書》等,不得故意隱瞞投資期貨的風險或故意擴大投資期貨的利益,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動。

不作為準則:不得為《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介紹、提供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機會。

禁止越權代理:居間人僅作為提供“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代簽交易月帳單,無權代理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托調撥資金。

保密準則:居間人應按約定為期貨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為投資者保守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實名原則:在從事期貨居間活動時,居間人不得隱瞞身份。

第四章居間人管理

第八條公司所有居間人日常工作由市場營銷總部管理,檔案由公司市場營銷總部統壹管理,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公司應對居間人的真實身份予以確認,同時要求居間人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居間人應提供的材料:個人情況簡介,包括詳細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工作經歷等;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十條居間人與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後,方可進行居間業務,並據此行使有關權利,承擔有關義務,接受有關制度約束。

第十壹條居間合同體現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償性,《居間合同》與《期貨經紀合同》是兩份獨立合同。

第十二條居間人在拓展業務時,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公司為居間人建立檔案,並對居間人及其介紹來的客戶進行分別登記按類管理。

第五章居間人違約責任及處罰

第十四條居間人有以下行為之壹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居間合同:

1、利用期貨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的。

2、以期貨居間人的名義從事期貨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的。

3、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擔風險承諾的。

4、為客戶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以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有損於公司利益和客戶利益的的行為。

第十五條居間人應認真按照本規定進行自律管理。發生糾紛的,應及時公司和投資者進行溝通,積極解決。違反居間合同及有關規定,後果嚴重的,除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公司將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在業界予以通報,同時向監管部門備案,請求監管部門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規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浙江省永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制定、解釋。

期貨居間人存在的必要性

(壹)自然人居間人存在的必要性

1、期貨市場的實際狀況決定了在今後的壹段時期內自然人居間人仍有存在的必要。期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達期貨市場中為投資者服務的不僅有期貨傭金商(FCM),還廣泛存在著介紹經紀人(IB)、商品交易顧問(CTA)、商品合資基金(CPO)等多種形式,***同服務投資者,涵蓋了期貨市場的眾多方面。目前,我國公眾對期貨品種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遠不如股票、債券和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在網點數量和覆蓋面上也遠不及證券公司、銀行等機構。囿於自身相對較弱的市場開發力量,很多期貨公司力圖尋找覆蓋面廣且成本低的業務拓展方式,自然人居間人無疑是很好的選擇。

此外,在我國,期貨居間人是與期貨交易伴生並發展至今的,國內大多數期貨公司在業務拓展方面還在很大程度上借助居間人,只有極少數公司采取完全依靠公司員工進行市場開發的方式。

2、自然人居間人在協助期貨公司進行廣告宣傳和業務拓展方面起著壹定的作用,緩解了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長期以來,由於期貨公司經濟實力等原因,對於投資者的宣傳、推介力度不大,很多投資者獲得期貨公司和期貨市場的信息相對有限,使得雙方很難締結期貨合同,而期貨居間人能為交易雙方提供最佳服務,在期貨公司與投資者之間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搭橋、牽線的作用,這就有效地緩解了期貨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縮短了投資者與期貨公司選擇的時間成本,提高了雙方的締約成功率。居間人輻射面廣,利用自身的資源代公司宣傳期貨品種、開發客戶,從而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開發網絡,為公司提供大量客戶資源,並在投資者中樹立公司的品牌。

3、自然人居間人豐富了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服務體系,可以更好地為客戶提供貼身的個性化服務。期貨公司可以為所有客戶提供壹系列標準化的後續服務,但由於法規約束、公司實力等方面原因,國內大多數期貨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服務雷同,不能滿足投資者的個性化要求,而居間人在此方面則能更為靈活、貼身地為客戶提供此類服務,壹對壹的方式更適合期貨市場的中小資金規模的客戶。個性化服務為自然人居間人留下了廣闊的活動舞臺

在社會分工日趨精細的時代背景下,將部分市場開發業務交由自然人居間人開展,可使期貨公司可以集中人力、物力用於系統維護、研究發展、咨詢服務、風險管理等工作,從而有利於期貨市場的效率提高和結構優化。

(二)機構居間人存在的必要性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而言,機構居間人掌握著更為廣闊的信息資源,具有更強大的市場開發和客戶服務能力,在高度分工的金融市場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尤其在有關法規對機構居間人進行確認和規範的情形下,成熟的機構居間人比自然人居間人在抗風險能力和誠信度上更具優勢,也更有利於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

同時,機構居間人制度將有利於期貨市場自律體系及誠信體系的完善,催生期貨評價公司的成立。期貨評價公司由於其獨立的中介地位,客觀評價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品種的競爭力,可以為投資者了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提供幫助,通過客觀、公正地評價扮演“善意第三者”的角色,壹方面,引導投資者與資信好、運作規範、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締結合約,另壹方面,向投資者提供資信差、運作不規範、管理混亂的期貨公司名單,為投資者提供預警系統,降低投資者的期貨風險。這有利於加強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監督和期貨行業自律體系的完善,建立期貨業的誠信文化。

(三)對只允許自然人居間人存在或只允許機構居間人存在的可行性研究

目前,期貨公司主要還是靠自然人居間人拓展業務,很多期貨經營機構(包括我轄區的全部公司和營業部)都沒有機構居間人。在我國,機構居間人在總體上還基本處於發展初期,且其合法性尚不明確,因此期貨公司往往更為傾向或習慣於與自然人居間人進行合作。即便在法規層面上不允許自然人居間人存在,在實踐中仍然難以杜絕該類居間情形的發生。例如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期貨公司可以通過各種費用的形式來實現傭金的發放。因此,目前取消自然人居間人目前不具可行性。

作為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機構居間人促進期貨市場的進壹步分工,若將其禁止於萌芽,將會影響期貨市場的運作效率和長遠發展。並且,機構居間人在客戶資源、市場開發和客戶服務方面的突出優勢,不可避免會使期貨公司考慮或越來越重視與其之間的合作。即便在法規層面不允許機構居間人存在,期貨公司仍可能與有關機構通過規避政策的方式實現介紹業務和返傭,如咨詢公司以其工作人員名義從事居間業務並領取傭金。因此,目前禁止機構居間人並不具可行性。

(四)自然人居間人與機構居間人並行對期貨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問題

在對自然人居間人和機構居間人進行有效規範和管理的前提下,此兩種居間人形式同時並行將對期貨市場產生如下影響:

1、機構居間人的合法性被認可,並將由此獲得壹個快速發展的契機,這將有利於期貨居間人結構的逐步優化。

2、期貨公司將獲得具有壹定規模且運作規範的合作夥伴,雙方還可以通過居間合同確保居間關系的穩定性。

3、上述兩項轉變將加速期貨行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進程,進壹步提高期貨市場的運作效率。

同時,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存在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客戶指定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下單人的情況,機構居間人可能形成變相私募基金,且會大幅度超出自然人居間人作為代理下單人所能控制的資金規模,監管方面也可能因此出現新的問題及難題。此外,當客戶與代理下單人(即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產生糾紛時,法律責任問題將變得非常復雜。

對自然人居間人的研究

(壹)自然人期貨居間人存在的主要問題

實行開戶實名制後,居間人通過訂立虛假合同從而實現洗錢等非法目等情形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止,現階段自然人居間人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隱瞞身份,誤導客戶。在開發客戶時,壹些居間人私自印制名片,謊稱其為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甚至以期貨經營機構的名義在當地設立非法網點,聚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混淆了客戶對其真實身份的認知。尤其是壹些居間人在期貨經營機構擁有辦公場所,更容易造成客戶對其身份的誤解。壹旦客戶虧損嚴重,或居間人對其的獲利承諾未實現,客戶極易向期貨經營機構而非居間人提出訴訟,公司將承擔表見代理等訴訟風險。

2、惡意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居間人的主要報酬來源於按客戶手續費額度返還的傭金。在居間人被客戶指定為代理下單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間人為了自身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頻繁交易、惡意炒單,致使客戶利益受到侵害。

3、引發傭金惡性競爭,損害期貨行業整體利益。隨著期貨行業競爭的加劇,很多期貨公司的經營方針由開發客戶轉向開發經紀人,由手續費競爭轉變為返傭競爭。擁有較多客戶且成交量大的居間人,其傭金比例甚至能占到期貨公司手續費凈收入的80%以上,大大影響了期貨公司的盈利情況,出現公司“增產不增收”的現象,導致公司無力改善設施、儲備人才、提高服務水平等不良後果,從而影響了期貨行業的整體發展。

(二)自然人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轉化的問題

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有相當比重的指令下單人即為客戶的居間人。即使今後法規禁止居間人成為客戶代理人,在實踐中,也僅能從期貨經紀合同層面、而非在實際運作層面杜絕這壹現象的發生。在網上交易已成為期貨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客戶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僅需將交易密碼交予他人即可。而對於此種非期貨經紀合同載明的授權,期貨公司和監管部門均無從知曉。

(三)自然人居間人的業務形態

在實踐中,自然人居間人主要的業務形態為訂約居間和代理交易。在開戶實名制實施之前,壹些居間人可能通過某種形式代理客戶開戶。此外,還可能存在居間人私下與客戶簽署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的情形。

轄區全部期貨經營機構在簽訂期貨合同環節上已經普遍杜絕居間人同時被指定為代理下單人、資金調撥人和交易結果確認人的情況,尤其要求客戶在資金調撥人壹欄不可填寫居間人。但這壹做法並不能排除存在自然人居間人實際上仍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的情形。期貨公司的新合同往往約定期貨公司將交易結果發送到保證金監控中心即完成通知義務,客戶只要將交易密碼、資金調撥密碼都告知居間人,則居間人實際上就構成了全權代理。

(四)自然人居間人與從事客戶開發工作的公司員工的定位區別

在完全采取公司開發模式以及采取開公司發模式和居間人開發混合模式的期貨公司中,從事市場開發的公司員工與居間人是相區別的。這些員工與期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從公司領取基礎工資(底薪)。而居間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勞動合同,其從期貨公司領取的資金全部為傭金。當然,期貨公司從事市場開發的工作人員也會獲得與其開發客戶的累計交易情況掛鉤的獎金,但其在很大程度上低於居間人的傭金比例。而且大多數期貨公司對其員工市場開發獎金按檔次分配,而非直接按比例分配。

(五)期貨經營機構對異地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

轄區期貨經營機構對異地居間人管理主要分為兩種模式,壹是期貨公司總部與居間人簽署居間協議,協議中約定公司對居間人的壹些管理權利,從而確保公司能夠在壹定程度上對居間人進行控制;二是期貨公司與居間人建立松散型的合作關系,營業部負責人對居間人的傭金標準等事宜享有較大權利,但傭金核算和撥放則由公司方面統壹負責。在轄區,采取第壹種模式的只有壹家營業部,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均采取第二種模式。

(六)自然人居間人的利益構成和來源方式

據調查,居間人不會僅因介紹客戶開戶而獲得傭金。只有當客戶有發生交易,期貨經營機構才會按照客戶的手續費凈收入的壹定比例向居間人支付傭金。在傭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貨經營機構或是以工資名義入賬,或是以費用的形式進行處理,或是將上述兩種做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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