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實行混碼交易,客戶的指令並沒有體現在代碼中。保證金損失後,不少客戶以期貨公司交易未進場私自套期保值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期貨公司返還保證金。在這方面,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觀點認為,由於期貨公司沒有將客戶的指令單獨編碼入市,無法證明客戶的指令已經入市。因此,客戶要求返還交易保證金的請求應當被允許。理由如下:首先,混碼交易本身就是違規行為。目前,我國商品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大多規定了客戶交易編碼制度。比如當時的北京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會員從事代理業務時,必須為每個客戶設置壹個獨立的代理代碼,每個客戶只能有壹個代理代碼”。《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第7.19條規定:“客戶代碼在壹定期限內保持不變;如有變更,必須在交易前告知客戶。”違反規則,進行混碼交易,應該是違法的。其次,在期貨經紀公司代理大量客戶的情況下,混碼交易本身就很難區分眾多客戶的交易,期貨公司往往無法證明哪筆交易屬於哪個客戶;再次,由於混碼交易,不排除部分期貨公司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客戶同時發出完全相同的指令時,才會將部分客戶的指令投放市場,並將該客戶的交易結果作為其他客戶的交易條件。
另壹種觀點認為,在混碼交易中,需要查明客戶的指令是否已經進場。如果他們已經進場,客戶的保證金損失就不應該由期貨公司賠償。理由如下:第壹,混碼交易是當前期貨交易的普遍現象,混碼交易本身並不壹定造成交易損失;其次,編碼只是交易所管理會員、防範風險的措施,而不是判斷客戶指令是否入市的標誌;第三,編碼與否只是指令區分這個客戶和另壹個客戶的標誌。交易所撮合交易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完成。所以客戶同時下單,價格、數量、品種、方向都有差異;即使同時下單,價格、數量、品種、交易方向都壹樣,申報順序還是會有區別的。因此,以客戶的平倉訂單因混碼交易而無法區分為由,否定訂單在交易所場內交易是不客觀的。這個觀點是實事求是的,也是在實踐中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