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對居間人的管理,適應證券市場的變化,充分利用各類資源拓展客戶,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及###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居間人,是指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促成客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代理交易協議或促成客戶購買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居間人不是##的正式員工,不是臨時聘用人員,與####不存在勞動雇傭關系。
第四條 居間人的管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居間人開展業務必須嚴格遵照本管理辦法及與本公司簽訂的《居間合作協議》。
第六條 居間人任職條件:
(壹)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熱愛證券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證券、保險、銀行、期貨等金融從業經歷或產品銷售工作經驗;
(三) 品行良好,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 未受過刑事處罰和嚴重的行政處分及市場禁入處分;
(五) 具有壹定的社會關系和市場開拓能力;
(六) 名下有效客戶(單戶資產1萬元以上)至少8戶、客戶總資產至少100萬。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成為居間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受過刑事處罰和嚴重的行政處分及市場禁入處分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
第八條 居間人的禁止行為:
(壹)、不得向客戶提供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
(二)、不得為增加交易量勸誘客戶頻繁參與證券交易;
(三)、不得承諾與客戶分享交易傭金或給予客戶其他回扣,也不得接受客戶分享投資收益的承諾;
(四)、不得與客戶私下簽訂委托理財協議(含口頭協議),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替客戶決定證券買賣、選擇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的為其他證券機構介紹業務,不得從事其它有損於###證券形象及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同時在其他證券公司兼職或從事居間業務。
第九條 居間人的解除
居間人有以下行為之壹者,各營業部有權隨時終止合作:
(壹)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辦法等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二) 違反####有關管理辦法、規章;
(三)違規操作,損害公司或客戶利益,具體表現如下
1、違反《證券法》及有關法律;
2、居間人有與客戶利益***享,風險***擔的行為;
3、居間人有接受客戶全權委托行為;
4、弄虛作假,違背客戶意願,欺騙客戶;
5、泄露客戶資料,泄露本公司和客戶秘密;
6、向其它證券經營機構介紹客戶。
第十條 居間人的客戶確認
1、 客戶單個賬戶資產及傭金標準低於公司規定的不計入考核; 客戶占用現場機位的應收取成本;
開放式基金、衍生品種收入提成比例按當時公司規定執行; 債券、B股、回購客戶,原則上不計提成;
2、居間人的客戶不得包括
(1) 已提前在營業部預約開戶的客戶;
(2) 主動來我公司各營業部開戶的客戶;
(3) 註銷在我公司各營業部的帳戶卻在極短時間(12個月內)又重新開戶的客戶;
(4) 營業部現有客戶.
3、居間人的身份必須經開戶營業部總經理、營業部運行(營銷)總監及兩名經辦人的確認後、填寫《居間人情況申報表》報公司經紀業務總部批準後生效;在3個月內資產達到100萬,有效客戶數量為8戶的前提下才才可執行居間人條例。
4、居間人嚴格執行預約開戶制度,並以客戶填寫的《客戶居間服務確認書》為準;
第十壹條 公司經紀業務總部、營銷部、稽核審計部、財務部有權利通過面談、電話回訪、暗訪等形式檢查居間人的身份真實性以及居間人名下客戶的真實性,壹經發現弄虛作假取消居間人的身份,並追究營業部總經理、營業部運行(營銷)總監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居間人的具體收入分配形式為“月凈收入提成”按月分配:按每個居間人名下的客戶為公司貢獻的月凈收入計算提成。 凈收入=傭金收入-規費-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管理費
規費=根據中國證監會及證交所規定,按成交量收取的各項費用; 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為傭金收入的5.65%,將按國家規定隨時調整; 管理費僅向現場占機位居間人收取、按年度調整,2008年的標準為
現場每個機位每月50元。
1、具體收入提成標準為
註:提成比例是在現行政策基礎上進行測算的,如遇國家稅收、傭金政策調整,提成比例須另行調整。
2、####按月支付居間人的報酬,發放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由居間人提供完稅證明。
3、居間人不享受底薪、獎金,不享受####的任何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有根據證券市場的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適時調整的修訂權;並以修改後的條款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壹月壹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