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費是指在壹定的活動或糾紛中,中介方為委托方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合理報酬稱為“住宿費”。經紀費和傭金是同壹性質的。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
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促成合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居間人的平均報酬。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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