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證券衍生產品由三部分組成:公司金融產品、機構產品和私人銀行業務。其中,機構支付投資方向以結構性產品放大投資結果。私人銀行業務避免對富人的財富(遺產)征稅。從公司財務的角度來看,結構化衍生品要考慮兩個方面:壹是會計,普通股和優先股分別是簡單的,但壹旦混合起來就變得復雜了。對於CFO來說,他不僅關註股票價值,還關註財務報表的核算結果。合理避稅還要考慮資產水平是否降低。第二個方面:證券法:即復雜交易的可操作性。
第壹個例子是關於衍生產品實現公司融資,發行遠期股票,也就是今天發行將來要發行的股票。對於承銷商來說,風險並沒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公司可以通過合同將風險轉移給銀行,銀行在資本市場將風險轉化為利潤,這是壹種新的風險管理模式。為什麽會這樣?與法律創新有關。證券法規定,在公開市場發行證券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可以豁免。背景是三個月內股價可能漲也可能跌,銀行可以借股票做空,實現風險管理。出現的問題是股票與公司無關。有兩種情況可以實施遠期股票。第壹,他們需要在監管的不確定性下實現收益。例如,自2003年以來,證監會就不再幹預新的行為主體。還有,在合並結束時,可以有遠期股票的替代方案。在甲、乙公司合並中,既可以行使合同獲得金錢,也可以免除合同。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混合債券。這是穆迪評級公司改變資產估值方法後產生的。公司的資產包括普通股和普通債券。從稅收角度看,債券可以讓稅收更優惠,從信用評級角度看,股票更有幫助。對於失去的吸收,債券比股票好,但不能像股票壹樣擁有公司。因此,Guideline是壹種兼具股權收益和稅收收益的混合債券。可轉換債券在2003年達到高點。在美國,可轉債的轉股費限制在20%到30%左右,減緩了盈利,使得5年內不太可能轉股。這是因為美國強調公司的控制權,要求資本結構穩定,不易被稀釋。美國稅法對股票和可轉換債券有很多限制。在我國,可轉債的轉換成本為0.1%,如股票為100元,可轉債為101元,轉換概率較大,從經濟學角度看有套利空間。可轉債價格下降,期權價格上升,容易承銷。中國期權價格高,可轉債重置);壹年壹次;保證息票。由於中國的國情和非流通股的存在,對資本結構的限制,即持股的稀釋並不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