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從發達國家的商品期貨市場看,期貨品種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具體而言,農副產品約20種,其中大豆、玉米、小麥被稱為三大農產品期貨;金屬產品有9種,包括金、銀、銅、鋁、鉛、鋅、鎳、鈀、鉑;能源化工產品5種,有原油、取暖用油、無鉛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膠等。目前,我國證監會批準的上市品種主要有大豆、豆粕、豆油、小麥、白糖、銅、鋁和天然橡膠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骉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骍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繳納增值稅。
對於期貨交易中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及如何確定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骉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骍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有如下規定。
(壹)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1999第267號)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壹組織進行,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壹組織進行。
(二)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三)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1.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
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2.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同時針對期貨交易升水、貼水有關稅款征收與專用發票開具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60號)還作出明確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所註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