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寸是金融行業常用到的壹個詞,在金融、證券、股票、期貨交易中經常用到。其實是就是余額的意思。
舉例來說:
外匯頭寸——是指外匯銀行所持有的各種外幣帳戶余額狀況,即外匯銀行 的外匯買賣的余缺狀況。外匯銀行買入的外匯大於其賣出的外匯時,外匯 頭寸出現多頭(Long Position),亦稱為超買(Overbought);外匯銀 行買入與賣出的外匯相等時,外匯頭寸平衡,被稱為軋平或持(Square Position);外匯銀行買入的外匯小於其賣出的外匯時,外匯頭寸出現空頭或缺(ShortPosition),亦稱為超賣(Oversold)。外匯銀行所持有的各種期限的各種外幣加總計算的凈余額稱為總頭寸(Overall Position)。
頭寸作為壹種市場約定。期貨合約買方處於多頭(買空)部位,期貨合約賣方處於空頭(賣空)部位。 在期貨交易中建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商品未平倉多頭合約與未平倉空頭合約之間的差額就叫做凈頭寸。
另附上壹篇關於這個語誤的文章
“寸頭”的思考
林偉
作為壹名在期貨市場的理論與實務領域跌滾爬打四年多,熟悉期貨又自稱是“我們期貨人自己的律師”的我,前不久在代理壹個期貨糾紛案的過程中遇到了壹件令我啼笑皆非的事。這事發生在我代理的這樁期貨糾紛案開庭後,當時我將寫好的代理詞送給本案的承辦法官,在交流中該法官向我了解有關“寸頭”問題,壹下子搞得我莫名其妙。
何為“寸頭”?在我的印象中,“寸頭”與我們理發時所剃的平頭應該是同壹個概念。而我與法官交流的是本樁期貨糾紛案所涉及到的相關的期貨知識,怎麽突然冒出壹個“寸頭”來?因此,無論法官怎麽說,我就是弄不明白。於是,法官就以半開玩笑的口氣詰問我:“林律師,妳在期貨市場呆了三、四年,怎麽連‘寸頭’都不知道?”最後還是經法官大面積的言語揭示,我才最終弄明白,法官所稱的“寸頭”實際上就是“頭寸”的意思,法官只不過是將其顛倒過來讀而已。據我了解,就是這個法官,在所在的法院裏辦期貨案可是出了名的。因此,我當時很迷惑他用“寸頭”是怎麽跟律師和當事人交流的。後來經過與該法官的幾次接觸,他的壹句壹個“寸頭”使我最終明白,其他律師和當事人是把法官口中的“寸頭”當作“頭寸”來與法官進行交流的。再後來,又因其他期貨案與其他法官接觸,其中有相當壹部分法官也將“頭寸”說成“寸頭”,我也見怪不怪地明白了他們的意思。
然而,我無論經怎麽琢磨都覺得把“頭寸”說成“寸頭”不是那麽壹回事。再細究壹下,覺得這不只是壹個小小的口誤,而是值得我們警惕的問題。我們知道,法律上對那些常識性的知識通常是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其事實的真實性的,以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無謂爭議,從而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對於這些常識性知識能說明的事實案件,當事人是無需尋找證據證明的。但是,如果就連壹位辦過大量期貨糾紛案的法官也壹直將“頭寸”錯讀成“寸頭”,那他又如何能弄清楚“頭寸”這壹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連決定壹個案件成敗關鍵的常識性概念的含義都弄不明白,那他又如何能保證其判決的合法公正,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幾年我接觸到的類似的怪事不在少數,這說明我們在期貨知識的宣傳普及上仍然存著大量的盲區,同時市場的規範化發展也要求我們與司法機關作更進壹步的溝通和交流,推動執法者來了解和正確認識期貨市場。只有這樣,《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期貨市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