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出質。
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押權始生效力。
擴展資料:
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這些事項應當記載準確、詳細,以防止發生爭議。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在倉單中應當明確規定倉儲物的損耗標準,以免在返還倉儲物時發生糾紛。
4、儲存場所。儲存場所是存放倉儲物的地方。
5、儲存期間。儲存期間是保管人為存貨人儲存貨物的起止時間。儲存時間在倉儲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義務的起止時間,也是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時間界限。因此,倉單上應當明確儲存期間。
6、倉儲費。倉儲費是保管人為存貨人提供倉儲保管服務而獲得的報酬。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點和填發時間。保管人在填發倉單時,應當將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以及填發倉單的地點和時間記載於倉單上,以便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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