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研究
假設
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進路(即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
(1)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壹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
(2)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
(3)財產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制定使權利讓渡成本比較低的法律,可促使資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推論
波斯納定理還有壹個推論,亦即其對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責任應歸咎於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沒有這樣做的人。” “波斯納定理”的實質是:在權利和義務的安排上,要求體現“比較優勢原理”。經濟主體在風險偏好,信息擁有量,財產擁有規模和決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別的,這些差別作為約束條件影響著權利的運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競爭,能者居之”的原則分派權利和義務,是壹種體現效率標準的權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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