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民為什麽要納稅?在市場經濟下,納稅人納稅是為了獲得公共產品。這裏涉及到兩個社會契約:壹是政府代表公眾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政府的存在和運行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上的,社會契約是產生政府的抽象契約;第二,政府獲取稅收收入的職能是基於其與社會的契約,是產生稅收收入的具體契約。社會個體成員將部分收入以稅收的形式轉移給政府,使其能夠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於自身利益。就像支付個人產品的價格壹樣,貨幣支付和利益獲取之間也存在交換關系。稅收價格理論清楚地解釋了為什麽人們必須納稅:人們是在為自己納稅,而不是為政府納稅。
第二,政府如何收稅?雖然稅收的繳納關系到個人利益,公共物品具有共同消費性,但人們仍然有強烈的偷稅、避稅、逃稅、抗稅的動機和欲望,這就使得政府有必要動用權力來征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是壹個獨立的主體,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意誌和活動能力。壹旦政府不受外力制約,必然導致政府利益欲望和權力欲望的惡性膨脹,作為政府收入重要來源的稅收必然失控泛濫。所以,光有個人願意納稅是不夠的,還需要政府征收活動的常態化。這就涉及到壹個社會契約,即如何在政府的強制征稅中讓人們自願納稅。在這個遊戲中,人們締結契約形成法律,甚至世界上的法律來規範政府行為。因此,稅法的確立是稅收價格的確定,是公眾願意支付公共產品價格的契約的簽訂,是政府稅權的承認和授予。可以認為,納稅從根本上說是壹種自願行為,而政府征稅必須依法進行。
第三,如何達到征稅的目的?納稅人納稅的目的是獲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稅收“價格”體現了納稅人作為購買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其“支付”行為,包括如何安排已獲得的稅收的使用,應提供何種公共服務,或政府支出的具體安排,包括支出的總規模、類別和金額,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公共服務的數量、質量和內容,也屬於納稅人作為價格支付者,即稅收價格的支付者也具有“消費者主權”。至此,稅收社會契約完全締結。主體、價格和等價物在法律合同中都有準確的位置。稅收價格論比孤立地將稅收行為視為壹種強制性的無償的“權力關系”,即讓公眾自願納稅,讓政府依法征收和使用稅收的觀點更有說服力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