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用這樣壹個簡單的類比來看待這個問題。就投資風險而言,主板市場可以看作是遊泳池裏的淺水區,裏面都是壹些準備學遊泳或者剛剛學遊泳的人;創業板市場是深水區,裏面應該都是已經會遊泳的人。如果剛學會遊泳或者技術不夠熟練的人想在深水中嘗試,無疑會面臨很大的風險。遊泳者和投資者要考慮的第壹個問題是,能不能承擔這個風險。如果妳不確定,那麽妳最好不要冒險。
事實上,自資本市場建立以來,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已經逐步積累經驗,逐步完善。然而,為不同的投資者設置準入門檻卻鮮有討論。這與中國市場結構單壹,投資者相對較少有關。但今天資本市場的發展,特別是創新金融產品的出現,需要通過設置準入門檻來保護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
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今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及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創業板應當建立適合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和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的要求。
通過對2005年6月5438+0日至2008年5月滬市個人投資者結構和行為的深入分析,發現我國個人投資者仍不成熟理性,風險意識不足,在基本投資知識和心理方面準備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