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在《經紀人管理辦法》中對經紀人的概念定義為: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以收取傭金為目的,在經濟活動中從事經紀、經紀、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並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備從事經紀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三)有固定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前連續三年以上無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此外,在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等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特殊行業從事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經紀資格證書。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壹定的資金,有經紀資格證書,有壹定的工作經驗,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其他規定的,才能申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經紀人。
個體經紀人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