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①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四)不能提供開戶證明的單位和個人;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期貨交易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