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應當接受主管機關和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監察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第二章 期貨經紀商和期貨經紀人第六條 期貨經紀商是指依本規定及特區有關期貨交易的管理規定成立的,為期貨交易當事人代理期貨買賣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七條 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八條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註冊資金不少於八百萬元人民幣;
三、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從業人員,其中應當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貨經紀人資格證書》;
五、申辦單位有良好的經營紀錄。第九條 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制訂章程,訂明下列事項:
壹、期貨經紀商的名稱、住所和營業地址;
二、註冊資金;
三、經營形式和經營範圍;
四、責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
七、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八、其他應載事項。第十條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商,應當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籌建方案(包含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註冊資金、經營方式、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業務人員人選及其資歷);
三、資信證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壹條 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期貨經紀商,應當自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及有關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
經批準設立的期貨經紀商,其營業期限為四年。營業期限屆滿需要延長時,期貨經紀商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依本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延長營業期限的申請,主管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長營業期限的批復。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商應當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代理期貨買賣和自營期貨買賣的營業報告書。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查閱期貨經紀商的營業記錄和帳冊。第十三條 有色金屬期貨經紀人(以下簡稱期貨經紀人)是指依本規定和深圳市有關期貨交易管理規定取得《期貨經紀人資格證書》,代表期貨經紀商為期貨買賣當事人辦理期貨交易的業務人員。第十四條 申請期貨經紀人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與其所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金融和市場方面的知識和壹定的工作經驗;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由壹名期貨交易所會員推薦並作擔保。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負有以下義務:
壹、不得泄露期貨交易當事人(以下簡稱客戶)委托事項及其他有關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戶提供獲利的保證;
三、不得約定與客戶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
四、不得利用客戶的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期貨交易;
五、不得為未經辦妥開戶手續的客戶從事交易;
六、不得進行誇大宣傳或散布不實消息。第十六條 期貨經紀商應當建立自律性質的同業協會,制定相應的行規和職業道德規範,推廣、普及期貨交易知識。第三章 期貨交易當事人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當事人是指依照本規定參加期貨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從事期貨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財產;
二、已與期貨經紀商簽訂《期貨買賣委托協議書》,並辦理了開戶手續;
三、從事期貨交易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當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