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貨物和進出口貨物的市場,國家對上述貨物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也就是說,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構成犯罪最重要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不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那麽就不應該以非法經營罪處罰,而應該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